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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重点。。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6日|分类:抵押担保 |304人看过

房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重点

  关于房地产抵押方面的规定,我国建设部有专门的法规予以规范,即《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该法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的,《办法》自 1997年6 月1 日起施行。房地产抵押行为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房地产抵押行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签定后必须到房地产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好登记手续。如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房地产抵押合同不生效。

  三、要注意以下房地产不能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用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四、如果抵押人的房地产是因享有受到国家优惠政策而购买的,那么其抵押额只能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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