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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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方面有哪些规定、措施???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396人看过

人民法院在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方面有哪些规定、措施?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制定实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当事人(包括残疾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予以减、缓、免收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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