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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小学校中发生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如何界定责任与经济赔偿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192人看过

在中小学校中发生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如何界定责任与经济赔偿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父母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未成年人在中小学校发生伤害事故,首先应确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责任或权限。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因此,学校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在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是否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是否具备减轻自己责任的法定事由。否则,学校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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