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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和累犯说.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0日|分类:毒品犯罪 |313人看过

毒品再犯和累犯说

  【案情】

  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限徒刑4年,刑满释放后屡教不改继续贩毒。疯狂的云于2010年7月1日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从越南购毒来钦贩卖当场被擒。

  今年2月11,云渡船到越南向一名越南人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购买了毒品海洛因51.5克。2月22日,云与钦州人凌联系,商议好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将毒品卖给凌,双方约定在华信花园交易。

  随后,云从防城港搭乘出租车从高速公路前往钦州。当车行驶到高速公路钦州收费站不远处时,夏子云电话联系凌永强,然后按照电话中预约的地点,来到华信花园内的广场小排凳旁等待凌前来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云左边裤袋搜出外层用黑色塑料袋包装,中层和内层都是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为49.8克,在右边裤袋里搜出用小的白色塑料封袋分装好的可疑毒品海洛因,经称量为1.7克。

  另经公安机关查明,云是吸毒人员。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9月28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

  【审判】

  法院认为,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完全符合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法律特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本案中, 云携带毒品等候与凌永强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云身上搜出了毒品, 云所携带毒品尚未交付凌永强,双方的毒品交易还没有完成。因此,云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鉴于本案有特情介入,云的犯罪行为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也被当场查获,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云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差,在量刑上应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根据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夏子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理评析】

  本案中提到的毒品再犯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即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审判工作中适用该规定认定毒品再犯并予以从重处罚,一般不存在困难,也少有争议。但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累犯和毒品再犯是同一种含义不同的说法吗?

  有人认为,毒品犯罪的再犯是对累犯的特殊规定,也是对累犯构成要件刑罚种类、时限的突破。因此,毒品犯罪的累犯也是再犯。本着特殊规定的法律效力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效力的原则,对毒品累犯的处理,凡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以后的均应适用特殊规定,即按照毒品再犯论处,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但也有人认为,累犯较之毒品再犯而言更加严厉,条件更加苛刻,它要求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罪。同时,前后犯罪都要求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就在刑罚上限制了适用累犯的条件。而毒品再犯却没有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因毒品犯罪判过刑,不一定要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管制、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的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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