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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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拘传.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370人看过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拘传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应当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警察或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或《拘传票》

期限: 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法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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