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保证,是否还需经过审判?/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387人看过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保证,是否还需经过审判?

问:我与债务人王某的债务纠纷经法院审理作出了生效判决。因王某不履行生效判决,我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的哥哥王某某自愿为王某的债务进行了保证,请问我是否可以直接对保证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还是需要另行起诉王某某确认我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被执行人逾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依据以上规定,因为王某某的保证责任是在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该保证责任的确定不需再经法院的审理确认,而是可以由法院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王某某的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