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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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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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5日|分类:经销代理 |180人看过

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不加刑原则,只企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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