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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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如何处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205人看过

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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