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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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抵押登记的范围..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1日|分类:抵押担保 |210人看过

公证抵押登记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43条规定,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可以办理抵押物公证登记:

  1. 公民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古玩字画;

  2. 非企业单位所有的农业机械、牲畜等生产、生活资料;

  3. 非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有权处分的除交通运输工具以外的各项动产。

  抵押物公证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或抵押权人所在地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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