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悲哀
纵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辛辛苦苦、认认真真的调查取证,在开庭前理论结合案件本身所作的代理和辩护意见,到法院认定证据是简简单单的代理人的意见与法律相悖、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就算对代理人、辩护人有了一个交待。而事实上,不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每一个案件的关键在细节上的问题在法院的判决书上根本得不到体现,也更不能有理有据的说服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
如果法院判决能针对代理意见进行有效反驳(有重点、有针对性),并体现在判决书中,这样就会有效减少错案、冤案的产生,同时也利于相关司法机关工作质量的提高,推动司法环境的改善,推进法制的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述文件的发布不但存在一个执行上操作性问题,同时,也存在一个认识问题。只有真正树立了律师在司法者中的地位,并建立强制制约机制,才能真正保障办案质量,推动社会法制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