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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应担责吗 ?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5日|分类:公司犯罪 |356人看过

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应担责吗

  我母亲身患脑血栓,长期瘫痪在床。某家政公司介绍张某到我家做保姆,并向张某收取了相应的保证金。然而自从张某到家后,我发现母亲脸上、身上经常有伤。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我在家里安装了监控器,不久后我就发现,我母亲脸上、身上的伤都是张某所为。案发后,保姆张某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但我母亲因此遭受的医疗费等损失无人赔偿。请问,我可以向家政公司索赔吗?

  王玉读者:

  你母亲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家政公司主张赔偿。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基于家政职介行业的特殊性,家政公司应对推荐的家政服务员的道德、品行、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其介绍的人员符合家政服务员的基本标准及从业资格。但该家政公司并未履行对张某的基本审查义务,致使你母亲身心受到伤害,其具有过错,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承担过错责任。其次,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家政公司收取了相应的保证金,据此可以认定,在与你和张某之间,该公司并非单纯的居间人(提供提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的中间人),同时还是保证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当张某履行债务不当时,家政公司应履行保证责任。当然,家政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另行起诉,向保姆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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