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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2日|分类:医疗纠纷 |409人看过

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①《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

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起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④《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⑤《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必要情况,通常应以书面方式告知患者、患者的近亲属或被患者明确授权的人。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情况紧急的也可采用口头告知方式。

医机构负有下列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举证责任。

(一)对患者实施手术的;

(二)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

(三)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

(四)有转诊必要的;

(五)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的。

医疗机构未能举证证明的,应当认定其违反告知义务,但医疗机构能够举证证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告知的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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