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1日|分类:人身损害 |388人看过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曹林和崔敏3年前离婚,他们有一个8岁的儿子,法院判决归崔敏抚养。今年5月的一天,他们的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中,泡坏了邻居家新装修的棚顶。邻居家索赔2000元,崔敏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做完胃部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曹林支付赔偿费。曹林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本案,首先应由崔敏负责赔偿,但崔敏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所以可以要求与曹林共同承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