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九十二》“唐纪八”载,唐太宗问魏征:“人主何以为明?何以为暗?”魏征答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古人所云: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偏听意指仅信一人之言辞,难掩武断片面之嫌,而兼听,则可集思广益,明辨是非。
兼听是一门学问,法官的兼听更是一门艺术。法官的兼听体现的是公正,能让案件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法官的兼听体现的是效率,能让法官迅速了解案件概况;法官的兼听体现的是信任,能够搭建起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理解的桥梁,从而使之相信法官,相信法律。
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纠纷,诉至法院,寻求公正。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事实理由,被告答辩,双方激辩各执一词,此时,如果对一方当事人的庭审活动,带有偏听色彩,容易让当事人形成“法官偏心”的思维定式,一旦败诉,难免迁怒于办案法官,从而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而如果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兼听双方意见,不偏不倚,表现出中立、超然、刚直的品质,则会让当事人看到威严、文明、正直的法官,当事人及公众在心理上就会对司法产生公正感和信任感。如一位当事人曾赞扬宋鱼水法官说:“你是第一个完完整整地听完我讲话的人,你对我的尊重让我信任你,我尊重法庭的意见。”可见,兼听产生信任,信任产生亲近,亲近使人接受。
当事人的诉说,法官的兼听,让当事人感受到的是公平对待,拉近的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营造的是温馨和谐的司法氛围!做一个学会兼听的法官,让当事人感受亲切之暖,维护的不仅仅是法官自身的形象,也诠释了新时代法官对法律的公正及对司法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