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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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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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敲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警钟,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7日|分类:私人律师 |408人看过

再次敲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警钟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一整套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儿童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工作还不到位,需要不断加以完善。梳理相关规定,也是为了再次敲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警钟。

KTV、网吧未成年人禁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烟酒摊应设不向未成年人出售标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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