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的钱到底是谁付的
2004年,48岁且已婚的陈杰与32岁未婚的阿秀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相识,之后同居。2007年,阿秀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总价为60万元的房产。2009年双方生育一子,但由于陈杰一直未能履行承诺,与妻子离婚再娶阿秀,两人矛盾不断升级导致分手。不料,分手后不久阿秀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陈杰向法院起诉并出具了一份《抵押合同》,上面阿秀亲笔书写因欠陈杰100万元,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陈杰,承诺在还清欠款之前阿秀不得将此房出售或赠与他人,此合同终身有效。
在法庭上,这对昔日情人各执一词。陈杰称自己分次将100万元借给阿秀让其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买房事宜也都是自己亲自与开发商沟通办理。因当时基本都是现金往来,又没打借条,后来就一次性让阿秀写一张欠条。故阿秀才承诺用购买的这套房产作为抵押,并亲自书写了《抵押合同》,承诺在需要时会随时还款。而阿秀则称当时自己有孕在身,陈杰说会和老婆离婚与自己结婚,这个承诺深深感动了她,为了表示自己愿意一辈子不离开陈杰,才写下了这份《抵押合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考虑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证明欠款的《抵押合同》所载金额及一般正常的款项交付习惯,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在法庭上的陈述,最终判决阿秀应向陈杰偿还上述房产首付款18万元及用于按揭的3万余元,并驳回了陈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还要相应
的付款凭证才有效
本案承办法官罗小茜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阿秀出具的《抵押合同》中100万元欠款是否真实存在。陈杰主张阿秀欠款100万元,除提供一张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抵押合同》作为证据外,还应提供相关付款行为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陈杰主张该100万元欠款中部分用于为阿秀购买房产及支付银行按揭;阿秀也承认陈杰支付了部分购房按揭款,但坚持认为首付款是自己支付,但又未能提交自己支付该首付款的相关证据,故推定上述房产首付款18万余元及用于按揭的3万余元系陈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