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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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期间薪酬不得缩水 应按职工实得工资发放.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52人看过

婚假期间薪酬不得缩水 应按职工实得工资发放

       问:我是一名私营企业的职工,今年2月份结婚,向单位提出婚假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享受了十天的婚假。3月份发放工资的时候,发现工资少了1000多元。单位告知我享受婚假期间只能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的标准发放工资。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依据关于《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人社局发【2003】440号)文件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该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婚假期间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职工享受婚假期间单位应正常支付其工资福利待遇。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就婚假期间工资待遇标准问题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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