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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补民律师
执业资质:1620919**********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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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414人看过
办理公证事项的期限与终止: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处按规定收取公证费。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1、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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