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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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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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267人看过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担保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特征,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从属性,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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