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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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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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房做结婚条件,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298人看过

以买房做结婚条件,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述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张某表示愿意嫁给李某,但要求李某出资购买一处房产,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后李某出资购买房屋及配套家具,并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将房屋登记为其与张某共有。

  事后,李某与张某因多次闹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并最终分手。因张某未能与自己结婚,故李某要求张某搬出房屋,并且到房管局做产权变更登记,但张某拒不搬出。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点评:

  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口头约定属于赠与合同的一种,且是附条件赠与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于这份合同的约定,李某购买房产并将产权登记为李某与张某双方共有,之后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最终分手,这导致了赠与合同的条件未实现。因此双方之间的这份口头的赠与合同并未生效,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进行房屋的变更登记,并且搬出李某的房子。

董补民?乌音花儿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方在婚前已经与卖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所以该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比较公平。在此基础上房屋的剩余债务也应男方进行偿还。婚后另一方也参与了房屋的还贷,如果认定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将来离婚时不对其分割,显然也是显失公平的。因此为了照顾另一方的利益,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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