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胜诉之王
在办案时,常听人发表议论:打官司得靠礼,有理无钱,亦要输官司。更有甚者,律师亦有这种向法官身上泼脏水的现象。官司输了,一怨法官执法不公,二怨自己没找准关系。其实,这些人的观点是大错特错的。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追求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严格审判公开制度,使一切审判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实行法官亲属回避、立审分开、排期开庭、错案追究、未位淘汰等制度,这些制度极大的遏制了错案的发生,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孰不知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事实求是地、客观全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既要查清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事实,亦要查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根据这一要求,法官不但是裁判员,同时又是调查员,如果法官带着感情色彩调查、裁判,亦许存在司法不公的因素。
但是,这些已经成为历史,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与国际司法接轨,法官现在是座堂审案,案件的事实依靠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当事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显而易见,打官司不但要有主观上的 “理”,还必须提供出客观上的 “据”,否则,即承担败诉责任。作为当事人,特别是律师,要想让法官支持自己的观点,必须搜集有利于自己的各种证据,使其成为证据链,让对方催不毁,攻不垮。不难看出,法官所履行的职责是裁判,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负责,根据证据作出裁判。对于证据充分的案件,即是法官倾斜,亦是无能为力的。
打官司得有理,有理无据亦要输官司。因此,请那些有理无据输官司的人们,切莫再往法官身上泼脏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