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除权判决的撤销.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7日|分类:法律顾问 |333人看过

除权判决的撤销

   《民事诉讼法》对除权判决的撤销,未作明文规定,而且当事人对除权判决有异议,既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提起再审之诉,这对因除权判决而影响其权利的人是不利的。为了保障所有票据关系人的权益,《民事诉讼法》也作了诉讼补救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院期间,票据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不再受法律保护。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