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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效力.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342人看过

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裁定的性质,一经送达债务人,即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一)限期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当清偿债务。

   (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191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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