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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继承 |748人看过

遗嘱依照其形式分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还应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37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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