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保姆,今年以来在韩女士家为其看孩子、做饭。双方约定韩女士除为我提供食宿外,每月还需要支付我工资3000元。头两个月的工资都发得比较及时。后来韩女士以她丈夫出门在外、未支付其生活费为由一直拖欠我的工资,我不打算再继续干了。请问,我这样的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因此,你与雇主之间因为“工资”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你的情况可直接以劳务纠纷向法院起诉,这样也能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