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担保合同诉讼纠纷规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58人看过


担保合同诉讼纠纷规定

    担保合同诉讼纠纷 一、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三、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

担保合同诉讼纠纷

  一 、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三、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管辖:  (一)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二)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三)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五、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