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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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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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地产开发纠纷。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188人看过


办理房地产开发纠纷,树立正确的办案思路是第一要务

案情简介:万某达房地产公司名下有60亩土地,以联合开发为名,约定由泽某缘房地产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万某达公司不参与开发经营管理,不承担开发过程中任何责任,但可以分得若干门面和停车位。双方还约定,万某达公司先将其中30亩过户到泽某缘公司名下,待该部分土地开发到可以进行项目贷款的情况下,再将另30亩土地交出进行联合开发,但不过户(为节约门面等办证费用)。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是2007年8月份,同年11月底万某公达司将30亩地过户给泽某缘公司,并收取了该公司的保证金1000万元。双方约定的开发时间3年(从土地过户时起算),门面、及停车位超过六个月不能交付的,万某达可以解除合同,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开发部分按成本价付款。但到2011年9月,先期移交的土地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只完成了报建的项目核准工作。于是,万某达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双方联合开发合同,交还土地,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另,2008年,万某达公司因为工程款纠纷,其另外30亩土地被法院查封,2011年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拟进行拍卖。但因检察院抗诉,该执行被中止。其间,泽某缘公司将公司转让给襄樊一公司,万某达公司将其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宜昌某,现双方新股东都很有实力,都想独立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对合同解除协商不下,遂形成诉讼。万某达公司一审以双方系或合作开发,对方不履行合作开发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实现根本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开发合同。泽某缘公司则辩称,双方所签合同名合作开发实为土地转让,鉴于转让方另外30亩土地被查封,可能无法转让影响整体开发,因此为了等待最终处理结果而没有实施开发,是履行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不属于违约,因此不应当解除合同。万某达公司则反驳称,双方应为合作开发,另外30亩地不I需要过户,土地查封不影响开发,时隔三年未进行任何开发已经不可能按约完成合同义务,已根本违约,己方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合同虽名为合作开发,但一方不承担任何开发责任,只分得房产,依最高法解释属于土地转让合同。鉴于另一地块被查封,整体转让和开发有难以实现之虞,因此泽某缘公司未进行开发是履行不安抗辩,不是违约,万某达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判决驳回万某达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4万由万某达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一审宣判后,万某达公司上下十分不解,土地是自己的,交给他人开发,三年未动,最后却判定是自己违约。觉得太冤枉,因此上诉,并决定寻找新的代理律师。经过几个团队的比较,最后选择本工作室团队为其代理二审,吴建宝律师为主办律师。我们提供的解决方案是:放弃本案关于关于合同性质的争论,主攻对方不安抗辩,并指出了对方不构成不安抗辩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方案得到万某达公司领导的认可和支持。按照这一思路,二审中,我们提供了相应的新的证据,证明对方并没有实际履行不安抗辩权。同时在辩论中指出,一审认为其构成不按抗辩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条款关于合同履行步骤的安排,泽某缘公司属于后履行义务人,无权提出不安抗辩;其次,对方在诉讼之前也没有进行不安抗辩,新股东入主后,开始进行项目报建,并获得了30亩地建设许可,因此,不案抗辩是假,原有公司无力开发是真。合议庭最终采纳了二审律师的意见,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为原告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启示 房地产开发纠纷案件往往标的巨大,甚至事关生家性命,因此,对阵双方都会非常重视。律师代理工作必须慎之又慎,否则无法承受其中责任之重。从专业角度看,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形成正确的办案思路,是主导诉讼成败的关键。因此,无论在选择律师上,还是律师办案上,都应当将思路是否清晰正确当作首要的参考标准和工作方向,否则就会抓小放大不得要领,贻误战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本案的一审失败是最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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