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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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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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退休员工无赔偿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77人看过

张阿姨是某公司食堂保洁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张阿姨继续留在食堂工作。今年初,公司通知包括张阿姨在内的三名员工春节后不要来上班了。张阿姨与其他两名工友一起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近日,太仓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劳动纠纷案。庭审中,公司与其他两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对张阿姨的请求公司却拒绝赔偿。张阿姨表示很不解:为何别的工友有补偿,自己却不能有同样的待遇?经过法庭调查,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张阿姨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最终驳回了张阿姨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其中并不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退休后张阿姨虽然还在公司食堂工作,但此时的她与公司已经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单纯的劳务合同关系,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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