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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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692人看过

遗嘱表达有以下几种形式:

(l)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为公证遗嘱。由于其真实性最强,因此国家鼓励公民采用此方式订立遗嘱。

(2)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制作遗嘱的一种形式。

(3)代书遗嘱。在遗嘱人不会用文字表达或因故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下,请他人代为书写遗嘱的形式。

(4)录音遗嘱。运用录音的手段记录下的立遗嘱人的意志的遗嘱。此种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

(5)口头遗嘱。由立遗嘱人口头表达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款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

来访咨询:“我小时候是在姥爷家里长大的,所以姥爷特别的疼我。我13岁那年,姥爷去世了。后来我听家里的姑姑、叔叔和邻居们说,我姥爷没走的时候就跟我爸爸妈妈说,他走了就把他的老宅子给我,而且我爸爸妈妈也承认有这样的事情。但是,现在我爸爸妈妈却把我姥爷留给我的老宅子给了我哥哥,我哥哥把老房子拆了盖上了新房子。律师,您说我现在怎么办?”

律师解答:“你姥爷有没有留下什么书面的材料,能说明他要把老宅子给你的?如果你姥爷只是口头上说把老宅子作为遗产给你的话,那你就没有办法得到老宅子。因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当时你姥爷虽然表达了想把老宅子给你的意思,但是因为不是在危急的情况下,并且说完这个想法后也没有立书面料说要把老宅子给你。所以虽然老爷子又这样的意愿,但是老爷子的几句话不能成为有效的遗嘱,那么你就没有得到老宅子的权利。所以提醒你,在你以后的生活中,为了避免麻烦,立遗嘱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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