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犯罪预备形态主观方面的特征客观方面的特征是什么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03人看过

我和别人签了一个合同。合同内容是我投资2万元给她用于合法经营。每月他按时给我分红。但随后几个月都没有分红给我,都是以各种理由拖欠。这样的事实,我是否能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合同诈骗罪一般怎么认定?

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合同诈骗罪的问题。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合同诈骗罪一般怎么认定?

1、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 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4、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