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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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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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公证机关不能受理解除的情形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71人看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受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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