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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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有人酒驾肇事共饮朋友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30人看过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因他人的行为导致自己的身体或财产等权益受到侵犯,有权要求该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方加品起诉的案由(即法律定性)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由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非“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被告没有无过错是无须承担责任的。而方加品受伤的原因是驾驶员李韬醉驾,因此应由李韬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常先生等人事先明知李韬和方加品酒后要驾车返回,席间仍极力劝酒,并且在临走时并未极力劝阻,那是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已经产生的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应当犯的错误,但是方加品并无证据证明以上事实的存在,此后发生的事情就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关联。

情法冲突,何去何从?

有人有会认为:方加品遭受如此创伤,常先生等人承担一部分责任是符合情理的,法院判决不合理。可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今是法制社会,进入法律程序就只能“依法办事”,法院是无法在判决中确认常先生等人承担责任的,否则就是违法判决。而法律作出此规定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了追究普遍的公平正义,而不是个案的公平。否则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说,还会对社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正如杨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谈到的,“如果本案支持了对方的诉求,那以后朋友约出去吃饭,我们是不是要先问:今天的饭局喝不喝酒?如果喝酒的话是否有人开车?如果他开车出事了会不会起诉我赔偿?把这些后顾之忧都解决了才赴约,这是很荒唐的。如果这个假设成立,并且法院也按照这样作出了判决,那我们可以断言:今后我们将不敢和陌生人在一起吃饭!”

“合理不合法”的事情是大量存在的,二者产生冲突时该如何选择,就要看哪个能保护更多数人的利益,法律会按此列出一个排名,也就是法学理论上的“法律位阶”,排名靠前的就是更能保护大众利益的,是法律规则和法院判决优先考虑的。本案的判决和引用的法律正是为了保护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处于法律位阶的上位的。当然,如果常先生等人愿意支付一部分费用给方加品,那是道德领域的问题,法律并干预,但这与法律无关。

律师说法

酒后不能开车,这是大家熟知的原则。可是在“无酒不欢”的我国传统文化中,朋友聚会又难免喝酒。如果我们参加朋友聚会,其中有人酒后开车并导致事故,一起喝酒、吃饭的我们是否须要对此担责?这是本案引发的一个普遍性疑问,也是关乎我们切身利益的问题,毕竟在这个交往频繁的社会,每个人都有朋友,朋友聚会喝酒后发生事故又在所难免。

如果本案支持了对方的诉求,那以后朋友约出去吃饭我们是不是要先问:今天的饭局喝不喝酒?如果喝酒的话是否有人开车?如果他开车出事了会不会起诉我赔偿?这是很荒唐的。如果这个假设成立,并且法院也按照这样作出了判决,那我们可以断言:今后我们将不敢和陌生人在一起吃饭!

本案是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和“醉驾入刑”的大背景下发生的一件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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