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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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作赔偿的理由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93人看过

当事人称她为母亲买了一份保险。然而,两个月后,母亲因肺结核住进医院,但是保险公司在审核完全部资料后,却不给予理赔,当事人不解,想了解保险公司不赔的原因。

保险专业人士认为,当事人的疑问,涉及到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这一条款。所谓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等待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的行为。就当事人购买的某品牌的终身保险而言,在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中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上述条款中所说的180天就是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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