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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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700人看过

办理公证事项的期限与终止: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处按规定收取公证费。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1、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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