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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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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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公证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60人看过

当事人为委托人进行活动视为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应当有委托人的委托书,代理人依据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进行代理活动。根据有关规定,代理人代办公证事项,必须向公证机构提交有关当事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居住在港澳台及国外的当事人,委托国内代理人代办公证事项的,该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事馆公证后才有效。当事人不能委托公证人员办理公证。因为公证人员是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如公证人员代理当事人在其所在的公证机构代办公证,他就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代理人,又是代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代理原则,即代理人不得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也不得同时担任法律关系双方的代理人。委托他人代办公证并不是所有的公证事项都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法律规定有些公证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对法律规定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代理人不能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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