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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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形式违法将导致该遗嘱无效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688人看过

有些老人不能书写遗嘱时,想到代书遗嘱的方式,但是很多人对于代书遗嘱的书写方式并不是非常了解,导致让遗嘱无效,本文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讲述:代书遗嘱形式违法将导致该遗嘱无效。

法律咨询:

张秀英与梁山是夫妻,两人于1986年11月登记结婚,均为再婚。张秀英在与梁山结婚前有两个子女,归前夫抚养。梁山收养有一个女儿,名为梁水云,与张秀英结婚时刚满13周岁。1997年,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23号楼的房屋一套。2008年8月,梁山因病去世。张秀英与梁水云对梁山遗产的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9月,张秀英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2月,张秀英因病去世。

2010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房屋由被告梁水云所有,同时判决梁水云给付张秀英房屋折价款四十万元。

被告梁水云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秀英的两个子女作为原告,梁水云作为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关于方庄芳群园四区23号楼的房屋继承案件。

原告认为:

房屋是张秀英和梁山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二人共有财产。原告为张秀英的子女,虽然不与张秀英共同居住,但是在张秀英重病期间,日夜守护在旁,悉心照料。张秀英因此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都由原告继承。原告作为张秀英的亲生子女,有权继承张秀英的遗产。

被告认为:

方庄芳群园四区23号楼的房屋应当归被告所有。被告为了解决自身住房问题才购买此房,房款由被告支付,且被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因此房屋虽然在被告父亲梁山名下,实为被告的。房屋若是作为梁山的遗产,梁山留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分割。

被告提供了梁山于2008年6月的自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本人拥有以下财产:位于北京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23号楼、建筑面积为62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一处。在本人去世后,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23号楼的房产中属于本人份额全部归本人之女梁水云个人所有,……”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个法条说明了遗产继承的两种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者的关系是,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时候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时按照法定继承。本案涉及到两份遗嘱:一份是张秀英的,一份是梁山的。

若要按照遗嘱继承,首先要确定遗嘱是否具有效力。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的形式是有严格规定的,不具备法定形式的遗嘱没有法定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遗嘱的法定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涉及到两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原告提供的张秀英的遗嘱为代书遗嘱,有张秀英本人的签名,但是不知代书人为谁。被告提供的梁山的遗嘱为自书遗嘱,有两位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并且均到法庭证明了该份遗嘱为梁山本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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