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经销代理 |783人看过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1)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代理有如下特征:(1)被代理人的限定性,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只能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从事活动,诉讼代理人活动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即为诉讼代理人的活动范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代理终止后进行的诉讼行为。被代理人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

(4)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视为本人行为,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