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刑事制裁性。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作为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而刑罚的执行以刑事制裁性为首要特征。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要受到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改造教育,公民权利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也受到限制,体现了制裁、刑罚的特点。
第二,非监禁性。这一特征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监禁刑而言的,也是区别于监禁刑的最根本的特征。社区矫正的执行,与在监狱执行刑罚不同,矫正对象不再是关押在高墙之内,而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入社会,使其在一个正常社会环境中得到最有效的改过自新。
第三,专业性和群众参与性并重。一方面,社区矫正改造罪犯,尤其是心理矫正工作,是非常专业化的工作,需要有各种知识背景的工作人员来承担。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也是一项需要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的复杂的社会工作。
第四,人文关怀的特点。社区矫正闪烁着人文关怀的光芒,这体现在我们对待曾经犯过罪行的罪犯的态度上,我们对待社区矫正对象,已不再是以前在报应刑观念下那种视罪犯为异类的态度--惩罚其罪行是刑罚的目的。社区矫正关注更多的是改造、矫正,使那些误入迷途的人尽快醒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在矫正过程中,应将他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看待,多表现为对他们的帮助、教育、感化,而不是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