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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离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592人看过

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是一种特殊的离婚案件,其特殊性在于:

一、平常人的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为法定条件,而精神病人则是因疾病导致的不良后果,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谈感情的建立和维系也是困难的,不客观的。

二、精神病人结婚的基本情况是:

1、进行结婚登记之前,不宜结婚的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对另一方隐瞒了病情,登记后另一方一旦发现提出解除婚约的申诉,法院应依情宣布婚约无效。

2、结婚后,由于对方不堪忍受精神病人无休止的折磨和痛苦而提出离婚,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准予离婚。

3、一方在结婚后发生精神病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的规定,考虑到既往有过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原则上,患者的配偶有义务抚养。当然,既要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利益,也要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精神病人的配偶仅以\"感情破裂\"或\"不堪忍受\"为由提出离婚申诉的,至少承担举证下列三种情况的责任,提交有关部门审查:

(1)婚前精神病发病的经过及其病情。

(2)结婚时精神活动表现及诊治情况。

(3)目前的精神状态,对家庭生活是否带来妨碍或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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