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3万经营负责人获刑十年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税务 |695人看过

为达到公司偷逃税款的目的,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公司及其经营负责人因此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司经营负责人更因此获刑十年。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上杭某洋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黄某是被告单位某洋伞公司的股东和经营负责人,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黄某在经营被告单位某洋伞公司期间,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获取销货单位分别为重庆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为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为吴江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共计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19份合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为1030897.46元,且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公司和开票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虽然不是开票的这几家公司直接向公司发货,但从他们在泉州的供应商代理购物是符合交易习惯的,不属于虚假交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经营被告单位某洋伞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不属于虚假交易的辩护意见,经查所列的三家公司均无与税票记载相符的货物交易,而所订立的与实际交易不相符的购销合同与资金往来只是犯罪的手段,即通过虚假的交易形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