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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生子落入下水道不施救构成犯罪吗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84人看过

孕妇甲,某日突感腹部不适在其单身公寓内入厕,却不慎将孩子生出,婴儿顺着马桶落入下水道。甲大惊,由于怕其未婚生子被发现,当即离开厕所。后婴儿被楼下邻居发现并解救。甲构成故意杀人吗?

【案情】

孕妇甲,某日突感腹部不适在其单身公寓内入厕,却不慎将孩子生出,婴儿顺着马桶落入下水道。甲大惊,由于怕其未婚生子被发现,当即离开厕所。后婴儿被楼下邻居发现并解救。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因其不救助的行为可能导致婴儿的死亡。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为意外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甲不构成犯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第一,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笔者同意甲不慎将婴儿生入马桶系意外事件,但我们所讨论惩罚甲的行为,并非是其将婴儿生入马桶的行为,而是婴儿出生后甲的行为是否具有可惩罚性。显然,婴儿出生后即面临生命危险,此刻的甲的行为是可以由意志为转移的,并且可以预料到结果,她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已经不是意外事件了。

第二,父母对于子女有监护的义务。甲作为新生儿的母亲,在婴儿出生后就对其有监护和救助的义务,当甲不慎将婴儿生出落入马桶的时候,甲的救助义务已产生,在有能力采取救助措施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第三,没有自救能力的婴儿落在厕所的下水道,厕所相对是一个封闭的空间,被外人发现并救助的可能性较小,婴儿落在下水道更是随时危及生命,甲作为有救助义务的人对婴儿的死亡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

综上所述,客观上甲有义务且有能力救助婴儿,但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主观上放任婴儿死亡的结果出现,其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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