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年休假的计算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81人看过

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满1年(即12个月),且没有依法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即职工当年度(指公历年度,下同)没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或其上年度在享受年休假后没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二)、(三)、(四)和(五)项规定的情形。这里的职工工作连续满1年,是指职工单独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或职工单独在其他单位已连续工作满1年,或职工在其他单位和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

职工年休假的具体休假天数依其累计工作年限和当年度的实际工作天数确定。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包括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满足“连续工作满1年”条件的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具体如下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