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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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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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14人看过

1、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承搅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搅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搅工作不能完成,经承搅人催告并顺延履行期限后仍不履行的,承搅人可以解除合同。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搅合同,造成承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未规定的适用承搅合同的有关规定。即合同解除情况与承搅合同类同。

6、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7、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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