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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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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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的行为是否算索贿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99人看过

孙长江:老师给学生家长发送上述信息实属不妥,属于索贿行为,但是是否能构成犯罪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索贿,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要,是指行为人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

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

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

三是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

现实中,索贿一般与受贿罪联系在一起,索贿是受贿的一种方式,但是受贿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但本案中的幼儿园老师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刑法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需要注意的是,索取或收受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在本案中,如果老师向家长索取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新闻细读】

随后,陈先生把信息发到了朋友圈,获得几十条评论。有的人认为,“此类信息经常收到,就是群发的,没有特殊意义,仅仅是个玩笑。”另外一部分人认为,“以开玩笑形式要钱,给了就赚了,不给也不损失颜面。”、“有家长硬给老师东西和钱,都是背地里操作,哪有明着要的?”

陈先生打听到,几位家长给老师转了红包。这让陈先生更加纠结,“遇到这种事也没有办法和老师求证。你要说老师是在开玩笑,可是谁能不多心?上面都写了不要装看不到,只能多少发个红包意思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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