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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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超一年劳动局不受理吗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28人看过

小李是一家钢铁公司的职工,三年前,他在工作中被机器轧伤,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受伤之后,小李立即要求公司为他申报工伤,公司领导也满口应允。休养期间,小李再一次找到公司,询问工伤的事情,公司给他的答复是“报过了”。

没想到,一年过去了,当小李找到劳动部门查询后才得知,公司不仅没有为他申请工伤,而且根本就没给他上保险。

【律师说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该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本案中,小李应搜集到单位答复他报工伤的证据,其申请工伤超过法定期限是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小李可以继申请工伤。如果小李不能搜集相关证据,小李的工伤申请将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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