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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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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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也需有“度”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09人看过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即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五大构成要件:

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侵害人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以案说法: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需担责 应当减轻或免除

行使正当防卫行为可能构成的情形:防卫过当

何谓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防卫过当。

以案说法: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假想防卫造侵害 应属过失或意外

行使正当防卫行为可能构成的情形:假想防卫

何谓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形:特别防卫不担责

行使正当防卫行为可能构成的情形:特别防卫

何谓特别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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