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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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男女双方谁来决定已孕胎儿的命运?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95人看过

如果男女双方均未成年,发生关系导致女方怀孕的,一般按女方家长的意见来处理。根据我国《民法》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由于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所以所怀的孩子主要由女方的家长来代替女儿处理。

另外,在男女双方均未成年的情况下,二人发生关系并导致女方怀孕,最终决定将孩子生下,那么孩子出生后如果女方将其送给了别人,男方可以起诉女方,将孩子要回。

专家结语:

未成年少女生殖器官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怀孕后容易引起各种并发症,少女人工流产容易引起感染、不育等并发症,早期性行为者宫颈癌发生率也较高。如果少女生产,则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会落到她们身上,使她们失去了求学、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影响她们一生的生活质量。

学校、家长、社会加强孩子的性教育,加强对孩子的管理。未成年人也应加强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性知识,加强自身保护。建议司法机关加强对侵犯未成年人的当事人处罚力度,宣传典型案件,加强普及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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