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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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残疾用具费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52人看过

残疾用具费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

计算假肢配用时间应与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时限相同。残疾用具凭配置机构意见确定。丧葬费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必需的费用。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补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心及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

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1.60周岁以下的,补偿20年:2.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3.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5.74周岁的应补偿6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1.不满18周岁抚养到18周岁:2.无劳动能力的:60周岁以下的抚养20年:60周岁以上的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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