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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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应防范举证超过时限的风险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596人看过

打官司应防范举证超过时限的风险。证据应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提交,否则可能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法院保全证据都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前提出,否则将分别承担不予调查、不予保全和举证不能的后果。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限因提出新的证据被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要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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