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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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及处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37人看过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儿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也侵犯了公民、集体、国家的财产权。犯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被绑架者以及与之有关系的公私财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2、采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实施了绑架行为;3、行为人有造成被绑架人被绑架的后果发生;4、行为人有以勒索财产为目的的偷盗婴儿的后果发生。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以扣押他人作为人质,明知自己采取的手段是绑架而积极为之的故意行为,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

绑架罪,刑法规定: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以勒索财产为目的偷盗婴儿的,按前两个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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